本章说明IFRS的相关注意事项。
首次采用IFRS的用户,则请依序为每一家公司完成下列工作:
请先完成Chapter 9之开帐工作。
承前项开帐工作之日期案例:完成开帐工作后,分录日期为2012/12/31 23:59:59(含)之前的分录为ROC GAAP的分录。
承前项开帐工作之日期案例:於2013/1/1开始任何交易之前,在[184]屏幕输入一张或多张调整分录,这些张分录的分录日期须晚於2013/1/1 00:00:00,且早於2013/1/1开始任何交易之前。调整分录的内容为旧的ROC GAAP转换至IFRS所需之调整分录。
至此,分录日期为2013/1/1 00:00:00(含)之后的分录为IFRS的分录。
![]() | 输入调整分录的时机,通常必须在2013/1/1上班前完成。 |
出具权益及综合损益总额之调节等转换报告(参考IFRS文件的IG 释例 11)。
金管会:
依IAS 34第43段规定,会计政策变动(其过渡明定於一新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者除外)应重编本财务年度内以前期中期间财务报表及以前财务年度(於年度财务报表依IAS 8之规定将重编者)可比期中期间财务报表,或企业於财务年度期初,若对於采用新会计政策之所有前期累积影响数之决定,在实务上不可行时,应调整本财务年度内以前期中期间财务报表及以前财务年度可比期中期间财务报表,以自实务上最早可行之日起推延适用该新会计政策。
依IAS 34第44段规定,前述原则之目的在确保将单一会计政策适用於整个财务年度交易之某一特定类别。依IAS 8规定,会计政策变动应追溯适用,於实务上最早可行之日重编以前期间之财务资料。又依IAS 8第5段规定,追溯适用系指对交易、其他事件及情况采用新会计政策,视为该政策自始即被采用。
IAS 34之规定系指企业应追溯适用新会计政策而调整当期财务报表中比较期间之金额,且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重行公告财务报告仅适用於一定金额之错误更正,故若公司於第2季始决定变更会计政策,第1季财务报告无须重行公告申报,会计师亦无须重新出具第1季核阅报告。
承前项开帐工作之日期案例:为2013年1月执行折旧业务逻辑处理器之前,逐一检视[M3F4]屏幕中各固定资产的残值。如有必要调整,则调整之。
例如:台湾的税务申报实务多将存货报废损失视为营业外其他损失,商品盘损为营业外独立列示科目之一。但是IFRS将存货报废损失、商品盘损属销货成本之一部分。为符合IFRS标准,须把存货报废损失、商品盘损的属性由『费用』改为『成本』类。